日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7起城鎮建筑垃圾執法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嚴厲打擊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鏈條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全區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規范處置建筑垃圾,切實維護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秩序。
“本次發布的執法典型案例,聚焦未經核準處置、運輸未密閉遺撒、隨意傾倒堆放、擅自設置消納場等全鏈條違法類型,具有鮮明地域特征與實踐指導意義。”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市管理發展中心二級主任科員玉素甫艾力·雪克熱提介紹,案例均為自治區城鎮建筑垃圾專項整治中各地查辦案件,覆蓋烏魯木齊、哈密、塔城、博樂、和靜等重點區域,兼顧地方與兵團交界、城鄉接合部等監管薄弱地帶。
據了解,隨著全區城鎮化建設快速推進,建筑垃圾產生量持續攀升,未經核準處置、沿途遺撒、隨意傾倒、擅自設立消納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頻發,城鄉接合部、河道、空地等區域成為偷倒高發點,嚴重影響市容環境、揚塵治理成效與生態安全。
同時,新疆地域廣闊,在依法規范處置建筑垃圾方面,存在監管力量分散、執法標準不統一、經營主體守法意識薄弱等突出問題。
“典型案例處罰尺度堅持過罰相當,區分單位與個人、輕微與嚴重違法情形,統一裁量標準,有效解決基層執法尺度不一問題。”玉素甫艾力·雪克熱提說。
一、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處罰案例
案例1:烏魯木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核準擅自處置200萬噸渣土案
2026年2月25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會展大道某項目巡查時發現,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需外運約200萬噸工程渣土,但未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擅自組織車輛外運處置,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之規定。
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026年4月7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2:塔城地區塔城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核準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10月14日至20日,塔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擅自雇用重型貨車,將約500噸建筑垃圾傾倒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九師與塔城市某交界處空地,破壞生態環境與市容秩序,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塔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清理全部建筑垃圾、恢復場地,塔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行政處罰。
二、運輸建筑垃圾未密閉覆蓋、沿途遺撒處罰案例
案例1:烏魯木齊某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建筑垃圾未密閉覆蓋、沿途遺撒案
2025年12月8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物流公司重型自卸貨車運輸建筑渣土,篷布覆蓋不嚴、沿途遺撒渣土,污染嵩山街路面約200米,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八項,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立即清理遺撒渣土、恢復路面,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1500元行政處罰。
案例2:和靜縣張某運輸建筑垃圾未密閉覆蓋案
2025年7月15日,和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和靜縣某路巡查時發現,張某駕駛小型自卸車,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密閉、覆蓋措施,建筑垃圾裸露在外,存在沿途遺撒、污染城市道路的風險。該行為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八項“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而造成泄漏、遺撒,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和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對張某處以400元行政處罰。
三、未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處罰案例
案例1:新疆某建筑公司在拆遷空地隨意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4月,哈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群眾投訴,反映一輛白色貨車在某拆遷空地違規傾倒建筑垃圾。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確認,該貨車系新疆某建筑公司租賃,專門用于傾倒建筑垃圾,該行為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規定。執法人員第一時間現場開展普法教育,向當事人明確違法后果,依法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清理傾倒的建筑垃圾、恢復場地原狀。經復查,該建筑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場地恢復原貌。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夠在限期內主動整改、恢復場地原狀,認錯態度良好,哈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該建筑公司處以8000元行政處罰。
案例2:博樂市一居民未按規定線路、地點清運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12月10日,博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大隊巡查發現,當事人駕駛小型貨車,未按核準線路、時間、消納場地點,擅自將建筑垃圾傾倒至博樂市某處空地,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五項“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博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大隊依法對當事人處以500元行政處罰。
案例3:和靜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隨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20日,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和靜縣某處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易造成揚塵污染和環境影響。該行為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屬于較重違法行為。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較重違法行為對單位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和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對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20000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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