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發(fā)布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11月10日間對上海相關水域實施水上交通管控措施,確保第五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順利舉辦。
據(jù)悉,上海本地沒有
礦山,
砂石供應全部需要外圍市場提供,多來源于福建、江西、浙江、湖北多地。而海事管控固定或長期在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港內作業(yè)船舶需要進行專項安全檢查。進博會的召開,黃埔、嘉定、青浦等區(qū)或將有影響,主要是本地車輛運輸受限、港口發(fā)貨受限以及施工進度放緩,黃浦江船舶安全檢查,砂石船舶中轉效率下降,長三角砂石船舶運輸或將受限。
具體管控措施如下:
一、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1、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在上海黃浦江閔行發(fā)電廠至101號燈浮之間水域設置核心區(qū)、周邊區(qū)、外圍區(qū)等三類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區(qū):南浦大橋至楊浦大橋之間水域。
周邊區(qū):徐浦大橋至南浦大橋之間水域,楊浦大橋至黃浦江107號燈浮之間水域。
外圍區(qū):閔行發(fā)電廠至徐浦大橋之間水域,黃浦江107號燈浮至101號燈浮之間水域。
2、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將青浦內河轄區(qū)新通波塘(淀浦河河口至華新水閘之間水域)、淀浦河(新通波塘河口至淀東水閘之間水域)設置為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二、分區(qū)分級管控要求
按照進博會安保工作要求,水上交通管控由低到高分為三級、二級、一級等三個等級。
1、三級水上交通管控(10月21日至10月31日)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按照選船標準進入檢查窗口期的船舶接受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國內航行船舶、船載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設備及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損壞或未正確使用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以及運輸易產(chǎn)生揚塵污染貨物未采取覆蓋措施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危險品船舶禁止駛入青浦會場管控水域。
2、二級水上交通管控(11月1日至11月10日)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按照選船標準進入檢查窗口期的船舶接受船舶專項安全檢查。擬進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國內航行船舶以及國際航行船舶、船載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設備及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損壞或未正確使用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標的船舶以及運輸易產(chǎn)生揚塵污染貨物未采取覆蓋措施的船舶,禁止駛入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2)分區(qū)管控要求
核心區(qū):漁船、拖帶船隊禁止航行。5000載重噸以上的船舶須由拖輪伴航。游覽船、游艇、保潔船等須提前向轄區(qū)分支海事局報告航行計劃,并嚴格執(zhí)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應提前向轄區(qū)分支海事局報告靠泊停留計劃,并嚴格執(zhí)行。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yè)。
周邊區(qū):拖帶船隊禁止航行。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yè)。
外圍區(qū):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的施工和運輸船舶須航經(jīng)核心區(qū)的,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yè)。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業(yè);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yè)。
3、一級水上交通管控(11月1日至10日期間按有關指令開展,具體時間上海海事局另行通告)
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相比二級水上交通管控,新增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內禁止危險品裝卸作業(yè)、船舶防污染作業(yè)。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yè)。
(2)分區(qū)管控要求
核心區(qū):除獲得許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
周邊區(qū):除黃浦江渡輪、由周邊區(qū)駛往外圍區(qū)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
外圍區(qū):除獲得許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駛入周邊區(qū)。
青浦會場管控水域: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業(yè);暫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申請,已開工的暫停施工作業(yè)。
三、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港內作業(yè)船舶管理
固定或長期在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港內作業(yè)船舶的所有人、經(jīng)營人應當嚴格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主體責任,加強進博會期間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間,固定或長期在上海黃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港內作業(yè)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渡輪、游覽船、游艇、保潔船、供油供水船、防污染作業(yè)船、工程船、港作拖輪)應當于10月21日前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通過,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船舶和船上人員信息、停泊地點和作業(yè)水域,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船舶發(fā)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主要航行設備、防污染設備發(fā)生故障或者船員信息發(fā)生變化的,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應當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并報備船舶和船上人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