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晉環法罰字[2016]1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山西祁縣順發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因違規共計被罰30萬元。
信息顯示,山西省環境保護廳于2016年10月17日對山西祁縣順發垃圾處理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山西祁縣順發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的230T/d生活垃圾綜合處理項目,需要配套的污水處理站、處理焚燒產生的尾氣的噴霧反應器加袋式除塵器等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表示,山西祁縣順發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山西省環境保護廳決定對山西祁縣順發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對污水處理站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行為罰款25萬元整;對處理焚燒產生的尾氣的噴霧反應器加袋式除塵器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行為罰款5萬元整。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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