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發布消息,近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規范露天采石場與露天礦山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露天開采礦山實施精細化分類與分級管理,明確了不同類型礦山的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等準入標準,并要求建立市級管理目錄動態調整機制。
《通知》明確了露天采石場與露天礦山的定義。露天采石場指露天開采原石,經簡易加工后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礎建材(850107)的礦山,其新建、改擴建最低生產規模應達到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露天礦山則指露天開采礦石經深加工后作為工業原料使用的礦山,以及開采型材或金屬礦產的礦山,其生產規模須嚴格遵循省級規劃設定的最低準入標準。
《通知》要求建立市級管理露天礦山(礦種)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各市自然資源部門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資源、產業和環保要求科學編制管理目錄,經市政府批準后公開并報省廳備案。目錄每兩年需進行一次實施效果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調整建議。
《通知》強調鼓勵對同一礦區或成礦帶內的礦產資源進行綜合評價、整體出讓,以實現資源規模化、科學化配置。堅持“關小改中建大”原則,不得降低準入要求,引導資源向中型及以上礦山集中。支持合理開發特色優勢礦種,鼓勵礦山企業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轉型。同時,要求各市自然資源部門與應急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政策銜接與信息共享。省自然資源廳將對各市目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制止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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