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記者從自然資源部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 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圍繞構建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與約束并舉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線、增動力、促規范,從嚴守政策底線、完善激勵政策兩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規定新要求。
自然資源部生態修復司副司長盧麗華表示,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時間長、強度大,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資金缺口大。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政府持續加強政策、資金和技術投入,有力推動了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開展。近年來,圍繞構建市場化多元化投入機制,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自然資源部相繼印發《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作出明確規定,在促進資源合理利用、解決礦山生態修復資金不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一些地方在實施礦山生態修復項目中過度采挖、違規銷售土石料,甚至打著“生態修復”旗號違法采礦,被執法部門查處,引發社會關注。為進一步促進礦山生態修復規范有序開展,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通知》。
在嚴守政策底線堵漏洞方面,《通知》針對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的對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土石料利用政策把握不準確、修復項目科學性合理性不足、項目立項實施不規范、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按照“明底線、設路標、嚴監管、防跑偏”的思路,充分銜接現有政策規定,進一步優化、細化了有關要求。一是強調要嚴格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管理邊界;二是細化了土石料合理利用要求;三是優化了礦山生態修復方案編報審查要求;四進一步嚴格規范土石料處置程序。礦山生態修復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土石料,應當優先用于本修復工程。
此外,從健全預防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角度,《通知》著重就完善協同監管、壓實屬地責任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特別是結合近年來管理和執法實踐,分別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土石料利用過程中的4種主要違法情形和3種主要違規情形。
在完善激勵政策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通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的“建設多元化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重大改革舉措,銜接落實自然資源部等4部門印發的《關于學習運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廈門實踐”經驗 深入推進新時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圍繞推動構建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進一步加大政策供給,推動礦山生態修復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同彰顯。
《通知》強調加強礦區資源綜合利用。提出鼓勵廢石、煤矸石、
尾礦等的生態化利用以及優質表土以及鄉土植物等資源就地利用等鼓勵政策。
強調促進礦區土地資源盤活利用。提出在符合相關要求前提下,對擬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可按程序納入城鎮開發邊界,并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庫。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范圍內各類土地的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政策,以及復墾修復新增農用地占補平衡有關要求。
強調暢通指標流轉使用渠道。各地要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工具,推動新增和騰退指標合理使用。提出將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為林地、濕地,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變更地類后可認定用于林地、濕地占補平衡,并根據修復面積給予用林定額和濕地指標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