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召開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從即日起,將實行編制及評審工作“三合一”。這是近年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再次推出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也是近年來全省礦山企業享受到的最大改革紅利。
在今年6月17日之前,在山西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置條件是要先做三個基礎方案,分別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這三個在國土部門審批的方案,涉及屬地縣(市)、省級審查等多個層面,每個層面根據職能劃分,又涉及多個處(科)室,不同方案還有嚴格的層級專家評審要求,三個要件辦下來,快則需要1年,慢則需要2-3年,且每個方案都要由專業機構編制,周期長、環節多、成本高。
為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簡化礦業權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年初開展的“學系列講話精神,謀工作落實之策”專題學習討論活動和“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啟動了此項改革。經過廣泛征求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部分礦山企業意見,6月17日,印發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工作“三合一”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過改革,之前《土地復墾方案》需要省、市、縣三級國土部門逐級審核,省級組織專家評審的模式,改為省級直接組織評審,市、縣參加;《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需要市、省兩級審查,市、省兩級專家評審的規定,改為礦山企業編制完成“三合一”方案后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一個報告、一次會議、一次評審就解決問題,減掉多個中間環節,也防止了層層審批滋生腐敗的可能。
同時,方案編制將變得“無門檻”。由過去規定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編制變為礦山企業可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省級發證礦山方案評審,通過公開方式隨機抽選確定評審機構。評審工作原則上采用專家組會審方式。以內業審查為主,根據實際需要,也可現場核查。評審專家由地質勘查、采礦工程、
選礦工程、水工環地質、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造價等專業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由省國土資源廳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亮點一:審批時間大幅縮短
根據之前規定,礦山企業須先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通過后再分別開始編制其它兩個方案,且每個方案編制評審都有相應的程序和規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完成后由省廳一次評審;《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完成后,需市、省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市、省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評審;《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完成后,需縣、市、省三級國土資源部門逐級審查,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評審。
據了解,編制一個方案大約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評審一次需要1個月左右時間,有的時間更長。礦山企業編制評審完成三個報告,快則需要1年,慢則需要2-3年。改革后,企業只需編制一個報告,省國土資源廳只組織一次評審。通過簡化程序、減少中間環節,審批時間將減少三分之二。
亮點二:編制費用大幅減少
礦業權審批程序改革將大幅減輕企業經濟負擔。以年產3萬噸的小型鐵礦為例,在礦業形勢較好的時候,編制一個報告大約需要20萬;礦業形勢不太好時,編制一個報告也需要10-15萬,三個報告就需要45萬左右,大型礦山企業費用更高。經測算,此次改革后,礦山企業編制報告費用將至少減少一半。
亮點三:方案合而不重,更加科學合理
過去編制方案中,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為基礎和依據,再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三個方案之間都有重復內容。開發利用方案中包括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篇章,后兩個方案中有開發利用方案內容,此次改革中,根據原來三個方案編制規范、規程要求,進行了有效整合,使方案既科學合理,又避免內容重復。
亮點四:對礦山開發影響不大的方案不需再編制
之前,從事地熱、礦泉水等開采的企業,與煤炭等礦山企業一樣,也要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三個方案。而地熱、礦泉水開采中,基本不對地質環境和土地造成損毀。《通知》規定“地熱、礦泉水礦山只需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章節”。同時明確,本通知下發前,已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并已通過評審的地熱、礦泉水企業,但尚未編制其他兩個方案的將不需編制。
亮點五:無“正當理由”企業不需再次編制方案
之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已經評審通過,但礦區范圍發生變更,即使變化很小,也需要再行編制。今后,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編制方案。這將大大節省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為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
《通知》規定,礦山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編制或者修編原方案:(一)礦山變更生產規模;(二)變更礦區范圍(影響開發利用設計范圍的);(三)變更開采礦種;(四)變更開采方式;(五)儲量發生變化(影響礦山服務年限的);(六)開發利用方案與設計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