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業未搬遷走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環保部在行政復議時撤銷了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哈爾濱小嶺水泥有限公司(下稱小嶺水泥公司)做出的《環保驗收意見》。
小嶺水泥公司不服,將環保部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院,起訴狀中舉出五大理由,稱環保部行政復議決定違法。其中之一是其水泥廠區建于1932年日偽時期,廠址早于公司附近居民代表、行政復議申請人王欣華等的房屋建造時間,“如果說違反衛生防護距離的話,也是行政復議申請人住所的建造違反了上述規定”。
5月8日,王欣華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她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院發來的“參加訴訟通知書”,要求她和其他6位居民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次行政訴訟,訴訟時間定為5月13日上午。
居民未全部搬遷安置,環保驗收卻已通過
小嶺水泥公司是1932年日偽時期籌建的水泥廠,國企改制時期改為民營企業。
2009年,小嶺水泥公司在廠區內進行了一場技術改造
項目,新建了2500 噸/天新型干法熟料
水泥生產線,年產水泥100.94萬噸。
項目環評完成后,2009年,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小嶺水泥公司的這一水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做出批復,批復中要求,工程投產前要落實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搬遷及安置工作。在認真落實這一內容的條件下,同意項目建設。
2011年11月,黑龍江環保廳在項目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未完成搬遷安置的情況下,對該項目進行了環保驗收,并出具《環保驗收意見》,該項目得以投產。
據央廣網報道,黑龍江省環保廳環評處副處長林維森后來解釋說,當時驗收時考慮到地方政府和企業都對搬遷做出了承諾并制定了方案,“環評中,技術單位衛生防護距離內,需要搬遷的人數有一個統計。小嶺政府也對搬遷制定了具體的方案,做出了承諾,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環評得到了批復。當時說41戶要遷,驗收的時候已經遷了40戶,這種情況下,也基本上達到了承諾,就給它進行了驗收。”
實際上,當地居民屈洪亮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一份2014年黑龍江省環保廳處理此事的報告顯示,小嶺水泥公司500米防護距離內約有790戶居民,從2009年起,有50多戶廠區周圍的居民搬遷,王欣華、屈洪亮等居民并未搬遷安置。
環保部撤銷黑龍江省環保廳的《環評驗收意見》
小嶺水泥公司位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小嶺鎮石發街,王欣華的家距離小嶺水泥廠界僅一條馬路之隔,“不足10米”。
因深受水泥廠粉塵、噪音影響,自2012年起,王欣華等人開始不斷撥打投訴舉報電話,向哈爾濱市環保局、黑龍江環保廳等多部門反映情況,但至今未能解決搬遷問題。
2015年7月,王欣華、屈洪亮等7位居民代表向環保部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環保部撤銷黑龍江環保廳的《環保驗收意見》。
環保部對行政復議申請予以受理,認為根據《環評法》、《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小嶺水泥的改造項目需按照黑龍江省環保廳環評批復中的要求,對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搬遷安置,才能獲得竣工環保驗收的批復。
經環保部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現場勘驗時,王欣華等7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房屋尚未搬遷。
當年11月6日,環保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予以支持,撤銷黑龍江環保廳作出的《環保驗收意見》。
小嶺水泥公司起訴環保部的五大理由
小嶺水泥公司對環保部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將其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獲取的行政起訴狀顯示,小嶺水泥公司舉出五大理由,指環保部的行政復議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缺乏事實支持,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小嶺水泥公司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應該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黑龍江環保廳作出的《環保驗收意見》時間為2011年11月11日,哈爾濱市阿城區環保局在2014年9月9日告知了王欣華等人黑龍江環保廳作出《環保驗收意見》的時間,因此,即便從2014年9月9日起算,王欣華等人向環保部申請行政復議也超過了60日的法定時限。
對于衛生防護距離,小嶺水泥公司認為,項目環評時依據的《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屬
礦物制品業衛生防護距離》替代,新標準對其要求的衛生防護距離為300米,因此,環保部在現場勘驗時不能以500米為標準。
小嶺水泥公司還稱,水泥廠區建于1932年日偽時期,廠址早于王欣華等行政復議人的房屋建造時間,“如果說違反衛生防護距離的話,也是行政復議申請人住所的建造違反了上述規定”。
此外,小嶺水泥公司還認為,環保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對其產生決定性影響,而環保部未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舉行聽證等法定的必經程序,程序嚴重違法。
目前,已確認該案將于5月1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