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國“兩會”正在如火如荼地舉行,會議期間,有政協(xié)委員向兩會提交了提案,稱原《礦產資源法》已經不適合當前形勢,呼吁盡快進行修訂。
這一提案由全國政協(xié)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常委、九三學社寧夏區(qū)委主委馬秀珍女士提出。她表示,《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頒布實施,1996年法案修改并沿用至今。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改革與發(fā)展,原《礦產資源法》已不適應當前形勢,存在一定瑕疵,需要重新審議與修訂。
馬秀珍舉例,目前施行的《礦產資源法》要求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2年,且首年繳納比例不低于60%;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0年,首年繳納比例不應低于20%;分期繳納價款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
這一收款方式的弊端是沒有考慮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的風險和周期性等特點,容易導致投資者資金壓力過重,且不利于經濟發(fā)展。
“兩會”中,馬秀珍直言原法“在資源有償化與配置、稅費征收、有償使用制度中的價款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的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表現(xiàn)出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根據(jù)其進一步介紹,現(xiàn)行《礦產資源法》存在資源稅標準過低、重復征收、稅收收取制度不合理等種種問題。
事實上,早在2012年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就已有30名代表提出要重新修訂《礦產資源法》,建議就強化礦產資源規(guī)劃地位和作用、完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相關規(guī)定、取消特定礦種勘察開采登記、加強礦產資源集中統(tǒng)一和分類分級管理、增加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tǒng)計、地質資料管理和礦山環(huán)境保護、取消對不同性質礦企區(qū)別性對待等各項條款一一進行修改與制定。
據(jù)了解,國務院早已將《礦產資源法》的修訂列入其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的二檔立法項目。
日前,國土資源部發(fā)布了一則要聞,對于現(xiàn)有法案的缺陷以及如何立法修訂進行了詳細的剖析與解讀。
馬秀珍在“兩會”中呼吁,“建議相關部門盡快開產深入研究,超越現(xiàn)有利益格局,以國家、全球視角重新審視我國礦產資源開發(fā)領域存在的問題,對現(xiàn)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設計、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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