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砂石采礦權“凈礦”出讓在全國鋪開,一個新的收費項目“政策處理費”逐漸浮出水面并愈演愈烈,正成為壓垮砂石礦山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
“政策處理費”究竟是什么費?相關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說法和統一規定。如果打開百度,會瀏覽到這個定義:
政策處理費通常指的是在政府或特定項目中,為了處理特定政策事項而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費、政府投資項目的征地補償和工作經費等。該條文特別強調,政策處理費是為了合理補償和調整在特定政策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但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濫用和違規行為。
顯而易見,“政策處理費”是地方政府為特定項目而制定并收取的一種地方費用。具體到砂石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來說,前期的踏勘、規劃、設計、評審,中期的征地、耕地與林地調整,以及村莊、墳墓搬遷,到后期的下發招拍掛公告、確定招標人等等,都需要一定的費用。在“凈礦”出讓前,通過科學評估,合理確定“凈礦”出讓中所支付的成本及補償,并相應收取一定的“政策處理費”并無不妥,既利于調動地方政府推動“凈礦出讓”的積極性,也利于中標企業快速順利進場,實現項目的早建設、早達產、早受益。
但是,正如百度條文中所提示的“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濫用和違規行為”這樣,在一些地方“政策處理費”已逐漸濫用、變味并成為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博弈的重要手段。這些地方以“凈礦出讓”為名,通過設置并收取高額的“政策處理費”,來增加地方財稅收入。因為砂石采礦權總的價值相對固定,一旦“政策處理費”偏高,那勢必得相應降低采礦權出讓收益,從而變相減少了中央財政的比例分成。
相關資料顯示,“政策處理費”始于近幾年,有的省份則叫“政策處置費”,主要集中在南方砂石產業比較熱的省份。2023年底南方某省自然資源網上交易中心出讓的一宗砂石采礦權,掛牌出讓起始價為159000萬元,而政策處理費用則高達129765.6884萬元,再加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7148.53萬元,中標人需要在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一次性支付136914.2184萬元,與采礦權起始價僅相差2億多元。據了解,該省各地這幾年來相繼推出了一大批砂石采礦權,均設置了不菲的“政策處理費”。2023年5月該省成功出讓的水泥用灰巖礦(含普通建筑石料)采礦權,起拍價為11.67億元,最終以11.87億元成交,而“政策處理費”合計108094.5205萬元,與采礦權出讓收益相差也僅1億多元。吊詭的是,這些年來,該省出讓的砂石采礦權所設置的“政策處理費”,與采礦權出讓收益接近但又均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沒有達到“喧賓奪主”的境地。
而比較離譜的是該省的鄰省。公開資料顯示,當地在2023年3月底掛牌出讓一個資源儲量近1.3億噸、年設計生產規模400萬噸一宗砂石采礦權,起始價為1.57億元,而所謂的“政策處置費”則高達15億元,主要用于已完成的礦山土地征收、青苗賠償、三桿四線及墳墓等遷移、礦山開采運輸道路的修造、居民住宅的拆遷補償等。或許是“政策處置費”過高,當地竟破天荒地開了“分三年三期繳納”的綠燈。據了解,該省“政策處置費”高于采礦權起始價的現象比較普遍。2023年9月,當地掛牌出讓的一宗建筑用凝灰巖采礦權,起始價為8100萬元,而“政策處置費”則高達1.2億元。
無獨有偶。中部某省份也“東施效顰”。當地前幾年掛牌出讓的一砂石采礦權,按照當地彼時的市場行情,最多值15億元左右,可地方政府竟然巧立名目,在掛牌出讓時設置了一個高達10億元的“礦區生態修復基金”,并要求參與競拍企業必須一次性繳清。而該砂石采礦權的起始價僅為5億元左右。后因參與競拍單位紛紛提出質疑,該砂石采礦權不得不改變條件后重新掛牌出讓。
地方政府緣何對采礦權出讓中的“政策處理費”樂此不疲?關鍵是“政策處理費”可全部進入地方財政,而采礦權出讓收益則要按4:6比例中央與地方分成,而留在地方的“6”,如果省級和地(市)也要從中分走一塊,那到了縣級財政就成了殘羹冷飯,剩余寥寥無幾。據了解,有些經濟發達省份,中央財政切走“4”之后,剩余的“6”幾乎全部分給了市、縣,而部分經濟欠發達的一些省份采礦權出讓收益則按4:4:2比例分成,中央財政拿走“4”后,省級財政再留下“4”,而剩余的“2”則是市、縣兩級財政按比例再分配。在當前市縣兩級財政緊張、砂石采礦權又比較火爆的情況下,“政策處理費”自然會應“運’而生且愈演愈烈。
客觀公正地講,鑒于地方政府在出讓砂石采礦權過程中,預先支付了一定成本,也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采礦權出讓收益只管結果不管過程,只要出讓成功就必須按總額4:6分成,沒有扣除地方對采礦權付出的前期成本,所以地方收取一定的“政策處理費”來沖抵前期的成本似乎無可厚非、理所當然。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采礦權價值相對固定情況下,采礦權出讓收益與“政策處理費”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濫用和過度使用“政策處理費”,人為提高“政策處理費”標準,勢必會壓低采礦權出讓收益,從而“肥”了地方而損害了國家權益。
而在法理上,“政策處理費”卻很難立住腳。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礦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體現的是國家所有權性質。從《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2023)》關于評估所考慮的因素可見,礦業權出讓收益并不包括“政策處理費”所涉項目。從近年來部分省份在出讓砂石采礦權時公告收取“政策處理費”的所涉項目講,主要分為出讓前期工作成本(地質勘查、礦床工業指標論證、鉆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編制等)、原礦山企業退出補償款及原礦業權人遺留的固定資產(辦公用房等)費用、礦區周邊運輸道路和碼頭的維護保養費用、附近房屋的搬遷費用等。其中,礦業權出讓機關為了出讓礦權進行前期工作所產生的費用,是屬于其出讓礦權的成本支出,也是獲得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對價,不應當讓礦業權人再次支付;對于原礦山企業剩余資源和資產及其他被搬遷房屋的補償,是屬于民事層面的范疇;對于礦區周邊運輸道路和碼頭的維護,則屬于交通運輸部門職權范圍,礦權出讓機關不具有法定職權,這些公共設施并不能因為礦權人的利用而額外增加收費項目。
更重要的是,對競拍單位而言,“政策處理費”則是一把“雙刃劍”。按照地方政府的“土政策”,競拍到砂石采礦權并繳納了價格不菲的“政策處理費”后,由政府牽頭組織開展前期工作,對礦山企業而言,減少了外部環境干擾,省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進場容易,開工快速,礦山很快就能落地見效。特別在砂石市場瞬息萬變的情況下,“時間就是效益”,能早日進場、早日動工、早日建成、早日投產,就能早見回報、早有效益。與以往那些取得采礦權后,因耕地、林地以及拆遷等問題遲遲無法進場施工的情況相比,礦山企業的確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利于項目的快速推進。
但與此同時,因“政策處理費”大都要求中標人需要在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一次性繳清,而不像采礦權出讓收益那樣分期分批繳納,如果“政策處理費”偏高,接近甚至高于采礦權本身的出讓收益,勢必會增加礦山企業的財務成本和經濟負擔。特別是在當前砂石市場持續低迷、砂石價格暴跌、砂石礦山已進入微利或保本經營的情況下,“政策處理費”如果過度濫用、收取過高,或許會成為壓垮砂石礦山的最后一根稻草。
總而言之,如何在“凈礦出讓”中科學設定“政策處理費”及收費標準,做到既維護國家權益,又兼顧地方利益,還要照顧到企業利益,并達到優化營商環境之目的,才是目標所向、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