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全新修訂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主要從嚴控新設礦業權;從嚴審批采礦權延續
項目,加快關停老、小、散
礦山;全面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強化執法監管等四部分加強礦業權管理。
對比2020年11月印發的瓊府辦函〔2020〕351號文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部分礦權出讓及延續要求,在繁榮礦業市場上起到積極作用。此外,對越界開采、無證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情況采取嚴打態度。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增加“確因國家戰略或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需要的,可按規定設置出讓指定礦種的礦業權”。增加該表述是為了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保障要求,完善我省配套管理政策,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繁榮礦業市場起到積極作用。
(二)第二條調整了語序,增加了“但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增加了“但符合保障國家戰略、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產業政策,可在滿足采礦權延續的其他法定條件下,依法辦理采礦權延續審批手續”。
按照《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采礦權人申請延續采礦期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礦產資源和國家、本省產業政策”要求,在繼續嚴格控制采礦權延續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符合我省產業政策”進行明確,即因保障國家戰略、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需求、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原因,可在滿足采礦權延續的其他法定條件下,依法辦理采礦權延續審批手續。
(三)第三條規范表述,將“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后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停產整頓”修改為“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后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依法或按約定整改”;增加了“嚴格落實‘優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態功能、兼顧生態景觀’要求,綜合運用人工修復和自然恢復等手段,避免違背自然規律進行修復治理造成自然生態的次生破壞”。
(四)對第四條“強化執法監管”進行了完善,增加了“對轄區內越界開采、無證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情況突出的市縣政府及監管部門要通報、問責”、“對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過程中指出問題,要及時整改、依法查處,進一步壓實整改主體責任,全面夯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表述。
(五)按照規范性文件要求,增加第五條、第六條表述。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的重要決策部署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進一步依法依規加強礦業權管理,最大限度減少礦業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保海南生態環境只能更好、不能變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控新設礦業權。嚴格執行停止審批新設除建筑用
砂石土、地熱(水)、礦泉水以外采礦權的有關規定。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一級保護林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內和鐵路、高速公路可視范圍內新設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嚴控地熱(水)、礦泉水開發,編制地熱水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嚴格控制開采量,不得實施混層開采,不屬于國家、省重點項目配套的礦泉水、地熱(水)開采項目原則上不得在承壓水分布區新設采礦權。停止審批新設探礦權。油氣(含天然氣水合物)和海底礦物礦業權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國家戰略或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需要的,可按規定設置出讓指定礦種的礦業權。
二、從嚴審批采礦權延續項目,加快關停老、小、散礦山。涉及采礦權延續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是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一級保護林地、城鎮開發邊界內(地熱水、礦泉水礦山除外)、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內的礦山,不得批準采礦權延續,但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露天開采礦山和采礦權有效期屆滿時依法保有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地下開采固體礦山,采礦權到期注銷,關閉退出。但符合保障國家戰略、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產業政策,可在滿足采礦權延續的其他法定條件下,依法辦理采礦權延續審批手續。
三、全面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強化源頭管控,嚴格落實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編制、同時審查、同時實施的“三同時”制度,提高方案編制要求,嚴格方案審查,實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過程監管,加大動態監測和聯合督查力度,實行礦山生態修復階段驗收制度,進一步壓實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邊修復”主體責任,確保至2025年所有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標準,推進高質量發展。對已有生產礦山,2025年底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原則上依法退出;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后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依法或按約定整改;對礦山建設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有關要求的,按照相關法規規定,不予辦理采礦權延續手續。切實抓好礦山關閉后的生態修復工作,進一步壓實已關閉礦山原采礦權人的生態修復主體責任,以及責任人滅失等歷史遺留礦山屬地市縣政府的生態修復主體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修復任務。嚴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采礦之實,造成新的生態破壞。嚴格落實“優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態功能、兼顧生態景觀”要求,綜合運用人工修復和自然恢復等手段,避免違背自然規律進行修復治理造成自然生態的次生破壞。
四、強化執法監管。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實施監督執法,對轄區內越界開采、無證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情況突出的市縣政府及監管部門要通報、問責。對不按要求同步實施礦山修復或修復驗收未通過的礦山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對無證采礦、超層越界和破壞生態環境等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特別是政府已明令停產整治而拒不停產或擅自生產的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過程中指出問題,要及時整改、依法查處,進一步壓實整改主體責任,全面夯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加強聯合監管執法,整合礦山開采、安全、環保監管等信息數據,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嚴肅生態破壞賠償追究,全面推進涉礦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五、本通知有關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的通知》(瓊府辦函〔2020〕351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