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在關于采礦、采石、采砂(沙)場及磚瓦窯等用地上是否可以用臨時用地政策辦理手續問題把握不準,甚至出現了突擊臨時補辦、偽造臨時用地手續應對采礦類違法用地圖斑督查的現象。
自然資源部在2023年7月7日以《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938號建議的答復》(自然資人議復字〔2023〕127號)對侯建國代表《關于調整采礦用地辦理臨時用地的政策的建議》的回復,明確回答了采礦用地是否可能臨時用地手續辦理的問題,現予以轉發如下:
您提出的《關于調整采礦用地辦理臨時用地的政策的建議》收悉。您提出的建議對于優化采礦用地管理程序,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該建議由我部單獨辦理,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二、我部已開展的工作
為支持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近年來,我部出臺一系列政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一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2019年我部印發《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提出開展
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二是統籌規劃用地規模和布局。2022年我部印發《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2號),明確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明確能源礦產資源安全底線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礦項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規模和時序。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將采礦項目用地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采礦項目新增用地的規劃依據。三是做好計劃指標保障。自然資發〔2022〕202號文件明確,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采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由部直接配置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未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采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使用以存量土地處置規模為基礎核算的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礦企業還可以通過將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解決計劃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問題。四是壓縮用地審批環節。2023年我部印發《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明確油氣類“探采合一”和“探轉采”鉆井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具備直接出讓采礦權條件、能夠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的采礦用地,以及露天煤礦接續用地等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直接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三、所提建議涉及相關規定情況
2021年我部印發《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以下簡稱2號文),明確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以及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您提出的有關采礦用地建議,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2號文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礦山建設項目中符合2號文規定的臨時用地范圍的,如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可按照規定申請臨時用地。對于采礦、采石、采砂(沙)場,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排土(石)、
尾礦堆放用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使用建設用地。
四、下一步工作考慮
我部正在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礦產資源法》修訂工作,擬增加保障礦山勘查、開采用地相關條款,滿足企業采礦用地合理需求。同時,根據地方需求和工作形勢變化,不斷完善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及時開展系統使用培訓和指導,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