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訂后的《重慶市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重慶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法規二處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修訂后的《條例》重點從制度建設、深化改革、職責劃分、強化協調聯動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為確保通航建筑物有效運行,《條例》規定,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編制運行方案,保障船舶及時、有序通行。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要縮短船舶過閘時間,提高使用效率,船舶等候時間不超過三小時。
“重慶與周邊省市有著依托長江黃金水道實現通江達海、合力建設長江上游航運中心的共同愿望。”該負責人說,為此,《條例》新增“區域協作”專章,明確了航道區域協同發展溝通協調和聯合調度機制以及協同規劃航道、統籌航道建設時序、協調航道養護標準、加強航道執法協作等區域協作機制。
“在我市航道管理實際工作中,形成了較好的部門協調機制、市區(縣)協同機制和政企溝通機制。”該負責人說,《條例》進行了充分吸納和梳理,對信息通報共享、應急協調、規劃銜接、運行保障等制度從立法層面予以固化。如第六條規定,交通、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和樞紐運行單位、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共享航道、水文、水庫調度、氣象等相關信息。
《條例》還明確了數字航道建設要求,規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部門,根據航道通航條件和航運發展需要,統籌推進航道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動態采集航標、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監測航道運行數據,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網絡,提升航道服務和管理水平。
同時,《條例》規定,
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對涉及航道、航道保護范圍的采砂現場進行平整修復;對航道建設養護產生的疏浚砂,除
項目自用外,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利用、統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