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福建省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統籌考慮資源保障、規范開發、生態保護、強化監管等方面要求,從7個方面提出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有關政策措施。
一、優化砂石開發布局
嚴格規劃準入管控,砂石
礦山應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管控要求;科學選址合理布局,明確在劃定砂石集中開采區或開采規劃區時優選區域的具體條件;堅持規模化集約化開發,提出新建砂石礦山實行規模化、集約化開采的有關要求。
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礦權
在加強砂石市場運行分析基礎上,合理確定一定時期內擬設礦業權出讓范圍、數量、規模等,建立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
項目庫。加強年度出讓計劃管理,明確各地砂石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上報省廳的有關要求。
三、嚴格落實“凈礦”出讓
切實做好建筑石料、機制砂石及海砂采礦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確保采礦權出讓后,礦業權人可依法正常開展開采工作。探索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管理模式。要求各地應優化采礦用地供應方式,從根本上解決礦地矛盾問題。
四、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處置工作
從工程建設項目范圍、處置程序等方面對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處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其中,處置程序方面,應按明確處置單位、確定砂石量、確定出讓起始價、制定處置方案、組織實施出讓等程序推進。
五、規范礦山開采產生的砂石料管理
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范圍內產生的砂石料,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生態修復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六、推動砂石礦業綠色開發
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新建礦山嚴格按綠色礦山要求進行建設,在采礦山按照綠色礦山要求進行提升改造。做好綠色礦山遴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礦山,及時組織申報省級以上綠色礦山。強化綠色礦山政策激勵。明確對綠色礦山應優先保障采礦用地。
七、持續加強監管
進一步完善砂石開發利用監管機制,明確縣級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職責。強化源頭管理,明確在工程項目選址階段提高選址的科學性,加強砂石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的全過程監管,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采礦行為。有效推進行刑銜接,規范移送標準和流程,規范涉案砂石價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