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供銷合作社、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社、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做好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
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相關政策和要求,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積極申報,實現公開、公正、公平選項,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11〕169號)等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聯合制定了《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申報指南》,現予公布,請據此做好項目申報準備工作。
從2016年起,不再編制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5年8月14日
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申報指南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和四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精神,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目標和工作部署,結合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方向,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等方面行業優勢,進一步突出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示范引導作用,與農業綜合開發地方項目有效銜接、相互促進,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業綜合服務能力,完善農業產業鏈條,推動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優化,提升農業規模效益和建設水平,推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扶持對象和立項條件
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包括兩類:新型合作示范項目、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項目。
(一)新型合作示范項目
2016年起,取消一般項目,將原產銷對接項目調整為產業融合項目,并予以重點扶持。
產業融合項目要按照“基在農業、利在農民、惠在農村”的基本思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圍繞適合融合、有基礎、成規模的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由從事農產品流通、加工的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聯合組織(以下簡稱聯合社)為龍頭,組合3個以上(含3個)從事種植、養殖基地建設的農民合作社,結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以農業為基本依托,以農產品流通業、加工業為引領,以資產為紐帶,以創新為動力,通過產業間相互滲透、交叉重組、前后聯動、要素聚集、機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將農村一二三產業有機整合、緊密相連、一體推進,形成新技術、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帶動資源、要素、技術、市場需求在農村的整合集成和優化重組,實現產業鏈條和價值鏈條延伸、產業范圍擴大、產業功能拓展和農戶就業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長。
1.扶持對象
供銷合作社系統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其領辦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及其成員社。
2.立項條件
(1)龍頭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①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2013年底前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②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2014年盈利,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
③財務制度規范、管理嚴格,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資產狀況良好,2014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的2倍;
④產權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劃建成和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擁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市場影響力強;
⑤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達到35%以上,并為第一大股東,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⑥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具備相應的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能力。
(2)聯合社應具備的條件
①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資格;
②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2014年不虧損,且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
③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由合作社自發組織;產權清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范、管理制度健全,獨立核算、盈余返還;
④取得工商部門法人資格的成員社3個以上(含3個),工商注冊的農民社員總數達到150人;
⑤由供銷合作社投資領辦,供銷合作社與聯合社形成緊密產權關系、資本紐帶,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⑥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具備相應的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能力。
(3)農民合作社應具備的條件
①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資格;
②工商注冊的農民社員數達到50人;
③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盈余返還;
④經營狀況良好,2014年不虧損,且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
(4)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①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②項目須由3個以上(含3個)成員社或領辦的合作社同時承擔建設任務,且合作社承建的項目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③龍頭企業(聯合社)與農民合作社、農戶結成緊密利益共同體,使廣大農戶不僅從農業生產環節獲得利益,而且合理分享初級產品進入加工、流通領域后的增值利潤;
④基地規模適度,自然條件適宜,種養基礎良好,產業基礎堅實、適合融合,具有區域優勢特色,產品通過有關質量體系認證,具有獨立注冊商標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以農業為基本依托,以農產品加工業、流通業為引領,以資產為紐帶,以創新為動力,通過產業間相互滲透、交叉重組、前后聯動、要素聚集、機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將農村一二三產業有機整合、緊密相連、一體推進;
⑥輻射帶動能力強,直接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加工產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來自成員社或對接的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或連鎖配送涉及的農產品80%以上來自成員社或領辦的合作社;
⑦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競爭優勢明顯,市場潛力大,工藝、技術、設備方案先進可行;
⑧土地手續合法齊備、符合規劃、合理節約,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⑨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⑩帶動資源、要素、技術、市場需求在農村的整合集成和優化重組,實現產業鏈條和價值鏈條延伸、產業范圍擴大、產業功能拓展和農戶就業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長。
3.2015年存入項目庫、未立項的產銷對接項目
項目單位按產業融合項目的政策要求,對原項目方案進行完善、補充相關材料,經省級供銷合作社會同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未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查合格后,可與其它產業融合項目一并上報。
(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項目
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項目重點扶持土地托管項目,兼顧有機肥和低殘留農藥生產推廣使用項目(以下簡稱有機肥和低殘農藥項目)、高標準農膜推廣使用和殘舊農膜回收利用項目(以下簡稱農膜項目)。
1.土地托管項目
圍繞破解“誰來種地”、“地怎么種”等問題,重點在糧食主產區按照推進農業現代化、服務規模化、經營市場化的目標,由供銷合作社所屬農業服務公司或基層供銷合作社通過建設“為農服務中心”等,提高為農服務能力和水平,主要面向新型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良種推廣、配方施肥、節水灌溉、農機作業、統防統治、收儲加工、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等某些關鍵環節或全程服務,打造“農民外出打工,供銷社為農民打工”的服務品牌,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保障,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1)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扶持對象為供銷合作社控股的為農服務企業、具有市場主體地位的基層供銷合作社。
①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產權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資產狀況良好,2014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
②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為第一大股東,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具備相應的組織協調能力,具備農資集中采購供應、農機調配、科技支撐,以及農產品加工、儲存和銷售等服務功能。
(2)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①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不改變土地用途,重點支持大田作物土地托管。
②主要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合同科學合理,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應得利益,有利于促進規模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
③充分利用現有基礎,注重發揮各方面積極性,體現部門、行業間配合協作,形成為農服務合力。
④實行規模化、標準化服務,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托管服務面積5000畝以上。
⑤農業綜合服務設施規劃布局合理、建設用地手續合規、規模適中,符合低耗節能、環境保護等要求。
⑥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
2.有機肥和低殘農藥項目
有機肥和低殘農藥項目主要依托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農集團),通過開展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資源化利用,大力發展有機肥生產,強化供銷合作社農資企業對有機肥產業鏈上游控制力;主要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力推廣使用有機肥和低殘留農藥,提高有機肥使用份額和低殘留農藥精準施藥水平,帶動優質農產品產業鏈發展,保護土壤生態和食品安全;積極探索生態循環農業新模式,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和現代管理手段,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促進我國農業生產步入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軌道。
(1)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扶持對象為中農集團控股企業,以及中農集團或其控股企業與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成立的農資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控股的農資企業。
①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產權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資產狀況良好,具備相應的經濟實力。
②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為第一大股東,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③具備化肥或農藥經營的行業優勢。
④擁有為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生產全程服務的基層組織體系和工作基礎。
⑤初步實現向農業生產經營綜合服務商轉型,有利于構建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系。
(2)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①畝均增施有機肥達到100公斤以上,低殘留農藥施藥方式先進、精準,促進農作物增收效果顯著,有效控制面源污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②有機肥和低殘留農藥生產推廣運作模式科學合理、項目實施邊界清晰、財政資金使用方向明確、實施效果可考量。
③提高農業
機械化作業水平,積極采用信息化等現代技術手段,促進農業服務的專業化、集約化。
④促進為農服務體系構建,有利于增強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效率,探索建立“為農服務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連接機制。
⑤項目涉及的建設用地手續合規,符合低耗節能、環境保護等要求。
⑥與適度規模經營、高標準農田建設有效銜接,全面提升為農服務水平。
3.農膜項目
農膜項目主要依托中農集團、中再資源再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再資源公司),以及供銷合作社控股的為農服務企業的銷售、回收網絡系統,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大力推廣、普及高標準農膜;完善殘舊農膜回收鏈條,構建殘舊農膜回收體系;提升殘舊農膜加工和利用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有效減少面源污染。
(1)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扶持對象為中農集團或中再資源公司控股企業、中農集團或中再資源公司及其控股企業與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成立的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控股的農資經營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
①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產權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規范,資產狀況良好,2014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資金總額。
②供銷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為第一大股東,具有較強的控制力。
③具備農膜經營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行業優勢。
④擁有為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的基層組織體系和工作基礎。
⑤具備帶動縣鄉基層供銷合作社共同開展為農服務的經濟實力、組織能力。
2.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①項目地區高標準農膜覆膜面、殘舊農膜回收量逐年提高。如果國家出臺農膜新標準,應及時遵照執行。
②高標準農膜推廣使用和殘舊農膜回收利用運作模式科學合理、項目實施范圍清晰、財政資金使用方向明確、實施效果可考量。
③殘舊農膜回收站、分揀集散中心布局合理,盡量依托供銷合作社現有基層為農服務設施;殘舊農膜回收利用加工廠選址合理、工藝先進、規模適度。
④促進為農服務體系構建,有利于增強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效率,探索建立“為農服務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益連接機制。
⑤項目涉及的建設用地手續合規,符合低耗節能、環境保護等要求。
三、投入規模、扶持方式及財政資金使用范圍
(一)投入規模
根據項目建設客觀需要、財力可能,結合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導向和供銷合作事業發展需要,確定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入標準。請各省級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根據項目實際,嚴格審核項目建設內容,合理控制單個項目年度申報規模。
1.產業融合項目。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不低于500萬元,其中:財政資金總額的40%以上須用于成員社或領辦的合作社承建的項目;單個合作社中央財政資金不低于50萬元。
2.土地托管項目。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控制在300-500萬元。
3.有機肥和低殘農藥項目。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不低于300萬元。其中,若并購有機肥生產廠或進行生產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能力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并購低殘留農藥制劑分裝加工廠、高效植保機械生產廠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
4.農膜項目。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不低于300萬元。
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自籌資金均不得低于財政資金總額。
(二)扶持方式
財政資金采取補助、“先建后補”的扶持方式。其中,產業融合項目、土地托管項目采取補助的方式;其他項目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先建后補”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詳見附件1)。
(三)財政資金使用范圍
1. 產業融合項目: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所需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備,品種改良、種苗(種畜禽)繁育設施,生產車間、加工設備和配套設施,產品采后處理設施,農產品展示展銷中心、農產品社區自營網點和農產品專用運輸車輛,交易場所、倉儲保鮮設施,信息化管理設施,產品檢驗檢測和安全監控設施,安全生產質量追溯系統,廢棄物處理、衛生防疫和環保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項目申報、批復以及立項等環節,必須明確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及開支主體。涉及多個縣(區、市)實施的,在申報、管理以及地方財政資金配套等環節,按屬地管理原則執行,財政資金由龍頭企業(聯合社)、合作社按事先確定的額度,分別在所在縣(區、市)報賬。
2.土地托管項目:農業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包括倉儲、保鮮冷藏設施,采后加工設備,烘干設施,展示廳及輔助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智能配肥站,種子種苗培育設施,節水灌溉設施,質量檢測及信息化管理設施等。
3.有機肥和低殘農藥項目:有機肥生產廠、低殘留農藥制劑分裝加工廠、高效植保機械生產廠兼并收購;有機肥、低殘留農藥生產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能力;有機肥和低殘留農藥及植保機械采購;農化服務、示范培訓、宣傳促銷等公益性服務所需費用。
4. 農膜項目:高標準農膜生產廠兼并收購,先進技術引進與改造,高標準農膜生產設施購置;高標準農膜采購、運輸;殘舊農膜加工廠兼并收購、投資參股;殘舊農膜回收站、分揀集散中心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配套的撿拾器械、設備與消防設施等;殘舊農膜回收利用加工廠或所需車間、加工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等;殘舊農膜回收費用、“以舊膜換新膜”的價差;培訓示范、宣傳推廣等公益性服務所需費用。
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環境評估及招投標、工程監理等費用的財政資金,原則上不超過財政資金總額的3%,并從地方財政資金中列支。
四、項目申報
(一)申報程序
1.產業融合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聯合逐級上報。涉及多個縣(區、市)實施的,項目各分項任務申報材料經所在地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簽署申報意見后,由龍頭企業或聯合社所在地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聯合逐級上報。
2.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供銷合作社和農發機構逐級聯合上報。
省級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在申報準備工作基礎上,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和初步評估,建立完善省級項目庫,擇優選項,形成聯合上報文件,報送至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申報材料
1.省級聯合上報文件2份。應對年度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情況、選項結果進行簡要說明,并附基本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和省級初步評估意見表(見附件3)。
2.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意見2份。
3.項目申報書3份,應由乙級以上農業、輕工、化工或綜合經濟等相應專業咨詢(設計)單位編制,編寫大綱參見附件4。
4.以省為單位使用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管理系統軟件填報的項目基本信息(nfd文件),項目申報書電子文檔(每個項目一個pdf文件,不超過2M)各1份。
5. 項目名稱及文本印刷裝訂等請參照《<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申報書>編寫格式》(見附件5)。項目申報相關表格、編寫格式及軟件參數等可到總社網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經濟發展與改革部子站“農業綜合開發”板塊中索查下載。
五、其他
(一)管理工作責任制
1. 各省級供銷合作社要按照《關于實行省級供銷合作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工作責任制的通知》(供銷經字〔2009〕35號)要求,切實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幫助、指導項目單位扎實做好項目申報等前期工作,積極協調同級農發機構把好項目初審關,并對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2.地方農發機構要加大對供銷合作社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指導力度,切實參與并幫助做好項目的篩選、評估及申報工作,控制連續申報,杜絕多頭申報;按照規定比例足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保證項目順利建設。
3.項目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項目弄虛作假一旦發現,即取消申報資格;申報材料因印刷模糊、殘缺不全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產業融合項目由龍頭企業(聯合社)負責統籌編制項目申報書,統一組織實施,并對項目管理的全過程負責。
(二)上報時間
各省級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應于2015年10月20日前正式申報,單獨申報、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項目單位申報不明事項請向所在地省級供銷合作社、農發機構咨詢。
附件:1.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先建后補”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基本情況匯總表
3.××省(區、市、兵團)項目初步評估意見表
4.《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申報書》編寫大綱
5.《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項目申報書》編寫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