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規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國土資源部9日明確,全面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回采率系數掛鉤。國土資源部表示,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國土資源部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是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的重要體現。進一步推進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掛鉤,是貫徹節約資源基本國策、落實節約優先戰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引導激勵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系數掛鉤,目的是促進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對于礦產資源補費征收如何與回采率系數掛鉤?國土資源部表示,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是以公開交易市場價格銷售的原礦或者選礦(初加工)產品,采選冶聯合企業銷售冶煉(加工)產品的,其計征礦產品銷售收入時應進行折算。
計征補償費的礦產品價格是指在競爭條件下礦產品公開交易市場的實際銷售價格,企業以內部價等計算銷售收入,申報、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按照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核定計征銷售價格。
難以核定銷售價格或銷售收入的,通過計征調整系數進行確定。采礦權人生產多種礦產品或礦產品中有多個計價的共伴生成分的,應分別計算其產品銷售收入并按相應費率計征。無法區分的,以總銷售收入和主礦種對應費率計征。
據國土資源部介紹,目前,對錳礦、鉀鹽、地熱等9種礦產已經確定了具體計征調整系數;對開采建筑石材等非金屬礦產,無市場銷售收入或難以核定計征銷售收入的,主要依據實際消耗資源儲量計征補償費;對于間斷性生產或財務賬目不全的小礦,采用年度定額方式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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