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22條,對建筑垃圾的產生、運輸、消納、利用及監督管理作出全流程規定,旨在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提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辦法》明確,十堰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為全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縣(市、區)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日常監管。住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協同管理,形成“政府主導、屬地負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工作格局。
《辦法》明確,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須向項目所在地城管部門申請核準。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情況產生的建筑垃圾,須按應急管理要求處理并及時報告。建筑垃圾產生、運輸、消納實行聯單制度,實現閉環管理。
《辦法》要求,施工單位現場必須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和硬質圍擋,建立臺賬并分類收集建筑垃圾等。物業服務企業須設置裝修垃圾臨時投放點,未實施物業管理或者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就近投放至統一設置的投放點,投放點設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運輸車輛須全密閉、安裝衛星定位按指定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嚴禁遺撒。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并實施分區作業、噴淋降塵、沖洗離場車輛,并建立進場和處置臺賬。
《辦法》提出,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投資建設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
《辦法》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推進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實現與其他政務服務信息的互通共享。城市管理、住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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