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某石場系經營建筑用花崗巖開采的個體獨資企業,投資人為被告人李某某。2021年1月以來,該石場在李某某的經營管理下,在開采建筑用花崗巖礦過程中,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開采。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間,非法開采建筑用花崗巖礦總價值814.34萬元。案發后,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陸川縣某石場已退出非法采礦違法所得及繳納罰款共計1122.276萬元,并對非法采礦造成的地質環境損害進行了有效修復。
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承諾對涉案的山嶺繼續進行土壤生態恢復、補植復綠,填補生態功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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