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聚眾斗毆、包庇黑社會……在鄉鎮黨委書記任上,冉某源因多個罪名獲刑。出獄后,他與人合伙開辦四川彥源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彥源公司),豪擲1個多億中標嘉陵江廣元劍閣段的部分砂石開采業務。
為獲取巨額利潤并逃避打擊,彥源公司越界、超時開采并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正當業務風生水起之時東窗事發,多人被抓。
5月21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獲悉,備受關注的嘉陵江上大型砂石盜采案一審宣判,13名被告因非法采
礦等罪獲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榮獲刑8年,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冉某源獲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彥源公司違法所得5457.76萬元被判令全額退繳之外,該案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彥源公司還要賠償因非法采礦行為造成底棲生物生態損失費1.48萬元、生態環境損失5457.76萬元,共計5459.24萬元,上繳國庫。
鎮黨委書記任上獲刑6年
出獄后合伙拿下上億元砂石開采業務
彥源公司控制人之一冉某源,在當地算是名人。2007年,時任蒼溪縣鴛溪鎮黨委書記的他因受賄罪、聚眾斗毆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獲刑6年。公開信息顯示,為應對執法部門的檢查,冉某源為當地違法開
采砂金組織通風報信,假裝停工停產,致使有關部門的檢查多次撲空。
出獄后,冉某源將目光瞄向砂石開采業務。
2019年12月,冉某源邀約馮某榮、張某烈入股,以彥源公司作為投標人,參與嘉陵江劍閣縣河道采砂權競拍。當月25日,該公司以4060萬元中標嘉陵江劍閣縣張王鎮何家壩河道采砂權,許可開采量33.91萬立方米;以6350萬元中標嘉陵江劍閣縣鶴齡鎮楊家灘河道采砂權,許可開采量45.25萬立方米。兩個標段總中標價上億元。
2021年6月21日,彥源公司工商登記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馮某榮。
越界、超時、禁漁區開采
開辦多家公司擾亂視線
超億元款項從何而來,外界不得而知。據公開信息和業內人士估算,在合法經營條件下,這筆生意必虧無疑。
高達上億元的中標價格意味著,按照79.16萬立方米的總許可量計算,每立方米砂石售價至少達到130元,才能收回1億多元的中標成本。然而,劍閣縣水利局在《砂石資源拍賣公告》中明確提出:取得砂石生產經營的單位須按照市政府指導出廠價進行銷售,細砂每立方米90元、粗砂每立方米70元。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時,由縣發改部門適時調控價格,防止出現砂石價格壟斷及抬高現象。
也就是說,彥源公司在所中標河段內開采的砂石,市場價不能超過每立方米90元的上限。為了不賠錢,彥源公司打起了“歪主意”,突破許可證規定范圍越界、超時開采,并無視禁漁期和汛期規定,非法開采牟取暴利。
此外,為逃避法律制裁,冉某源申辦多個小微企業,利用“形散連筋”的方式,將砂石生產環節復雜化,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全是團伙成員或直系親屬,彥源公司雖然不斷變換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然而實際控制人依然是冉某源。
公訴材料顯示,彥源公司在取得楊家灘、何家壩兩處河道采礦權后,委托被告人何某生在張王鎮何家壩水域進行采挖。
掩飾非法采礦真相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根據拍賣時的約定,兩處河道采挖期限3年,采砂許可證一年一辦(每年的采砂期限為當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采砂作業。砂石開采權出讓合同書明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禁漁期,5月1日至9月30日為汛期,禁漁期和汛期禁止開采。
起訴書披露,為了突破禁漁期不得采砂的規定,2020年底,冉某源代表彥源公司與中間人李某協商:李某幫助彥源公司辦理禁漁期延期一事,并幫助每年采砂許可證的續辦及維護相關部門關系,彥源公司分三年向李某提供價值700萬元的36萬噸粗料作為感謝。
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的檢查,冉某源、馮某榮在蒼溪辦公點,組織負責采挖船、運輸船的統計和財會人員開會,要求銷毀用于記賬的手機、筆記本電腦,以及保存的采挖船、運輸船、鶴齡料場的相關票據等,還讓工作人員做一套不含禁采期采砂的假賬,并要求每個采挖期結束后,銷毀用于統計采砂量的筆記本電腦和通訊工具。
破壞生態環境
判賠生態環境損害超5400萬元
檢方指控,在2020年8月、10月,2021年3月至6月期間,彥源公司及冉某源等多人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品價值達5458.1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為掩蓋公司非法采砂的事實,彥源公司的主管人員馮某榮、冉某源指使財務人員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情節嚴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劍閣縣水利局與彥源公司所簽訂的《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合同》,禁漁期和汛期為禁采期,彥源公司在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可在合同約定的規劃可采區、可采期進行采砂作業。彥源公司及相關被告人明知禁采期不能開采砂石,仍在嘉陵江流域(長江重要支流)非法開采,侵害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采礦罪。
關于銷毀會計憑證,結合被告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為掩飾被告單位開采砂石的數量及非法采砂的真相,逃避法律追究,冉某源等指使他人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在得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時,繼續安排、指使相關人員故意銷毀砂石采挖、銷售的相關票據、憑證及存儲財務數據的電腦等,最終導致會計檔案的缺失。
因此,馮某榮、冉某源等13人因非法采礦罪等分別獲刑。
此外,法院認為,嘉陵江為長江上游最主要的支流之一,同時是長江流域面積最大的支流,對長江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彥源公司非法采礦行為還破壞了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處罰外,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以本案刑事認定的非法采砂價值計算生態環境價值損失,依法判決彥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價值損失5457.76萬元,造成底棲生物生態損失費1.48萬元,總計賠償生態環境損害5459.24萬元。
爭議焦點
卵石是否屬廢料?
法院審理查明,彥源公司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非法開采卵石近115萬立方米、砂石16.24萬立方米,在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曾提出案涉卵石是廢料,不應計算在砂石內。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本案卵石原料屬于自然形成,符合自然狀態的礦產資源,屬于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案件中涉及的砂石屬于非金屬礦產石灰巖中的建筑石料用灰巖,砂屬于非金屬礦產天然石英砂中的建筑用砂,卵石屬于砂與卵石的松散混合物,作為非金屬礦產混合物的砂石中的卵石當屬礦產資源。
同時,法院認為,劍閣縣水利局與彥源公司簽訂《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合同》中,并未將卵石作為廢料,相反,卵石被彥源公司與河砂一起對外銷售或加工后銷售牟利,這說明卵石并非廢料,且在案的相關文件資料中也并未將卵石認定為廢料。
因此,法院沒有采納卵石屬于廢料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