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指示批示精神,合理保護開發利用縣域砂石資源,為全縣經濟發展形成實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資源保障,甘肅省永昌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全縣砂石資源管理“三統一、兩一體”長效機制,推動建立“設施完善、管理科學、監管有力、采砂有序”的砂石資源管理新秩序。
內容如下:
一、統一摸排明底數
一是全面摸排明底數。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組織對項目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除險加固和生態修復等產生的砂石資源進行調查,全面調查了解砂石礦產資源可利用量、現有機制砂生產能力,摸清砂石礦產資源底數,依托第三次國土調查數據庫,結合年度變更調查數據,精準定位,精細繪制可利用砂石資源分布圖,年度動態更新,精準掌握砂石資源動態變化情況。水務部門牽頭組織對全縣河道可采砂石儲量進行調查,摸清河道砂石資源底數。
二是精準測算明需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發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門,開展建筑、道路、市政等礦產砂石市場需求調查,分析預測今后5年砂石礦產需求總量及年度需求量。積極與需求企業洽談,詳細調研供和需市場情況,提早做好砂石資源供給計劃安排。
二、統一規劃強管控
一是嚴格規劃許可。認真落實永昌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要求,統籌砂石資源賦存條件、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紅線等管控條件,在充分考慮城鎮發展、產業布局、供需平衡、運輸距離等因素,劃定砂石集中開采區或開采規劃區塊,將擬設采礦權合理安排采礦項目新增用地的布局和規模, 對采礦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做出空間安排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
二是嚴格規模標準。砂石資源開采企業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資源保護等準入要求,結合縣域經濟發展實際,合理設定投資門檻、建設規模和環保要求,依據礦產資源規劃或河道砂石資源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必要勘查,建立砂石資源采礦權出讓計劃。
三是嚴格總量管控。統籌考慮已有砂石資源采礦權的分布和服務年限,加強砂石市場運行分析,合理確定一定時期內擬設置砂石資源采礦權數量和規模,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有序投放。已出讓礦業權開采應嚴格控制在生產指標以內,嚴格限制新建小型規模及以下
礦山,大力促進砂石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
三、統一流程嚴審批
一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縣自然資源局和縣水務局應會同發改、文體廣電、生態環保等相關部門,在資源出讓前開展實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開采砂石區域,對禁止區嚴格落實空間避讓,對限制區明確管控要求,合理確定采礦權出讓范圍(包括采掘區、
選礦場、
尾礦庫、礦區內排土(渣)場、進場道路及行政辦公等附屬設施用地),各相關部門應做好用地用林手續辦理、地面附著物處置、資產評估等工作,避免后續出現禁止性障礙。
二是積極落實出讓管理。積極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規范砂石資源出讓程序,厘清出讓流程,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采礦權,鼓勵國有企業參與砂石資源采礦權市場競買,有效保障重點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砂石供給。對擬設礦權范圍內的資源一次性勘查、整體出讓,禁止分割資源、化整為零、分段出讓、大礦小開等情況。礦權出讓后積極優化采礦權登記流程,簡化登記要件,提高登記服務效率,保障采礦權人取得礦權后及時順利開采。
三是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要求和違約責任,新建砂石礦山應按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建設,正在生產的礦山應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明確改進期限,逐步達到綠色礦山要求。礦山企業應當認真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將生態保護修復貫穿采礦活動全過程。
四、一體推進開發利用管理
一是分類施策促開發。新設立的砂石開采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布局在砂石資源集中規劃開采區,通過“引資新建、淘汰落后、升級改造、推動整合”等措施,實現砂石資源綠色開發、集約開采、系統修復、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目標。
二是多措并舉強利用。在縣域內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在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待項目竣工后,由項目管理單位報縣自然資源局,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機構,確定砂石種類,出具砂石種類及資源量報告,作為拍賣砂石礦產資源的依據,按程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全縣范圍內所有工程建設活動產生的棄砂由縣政府統一依法處置,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項目建設單位私自銷售砂石,擾亂正常秩序的行為,將嚴格按照“誰組織實施、誰承擔責任”的原則落實管理責任。
三是合力推進抓管理。砂石資源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外的砂石資源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石資源管理;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砂違法犯罪行為、砂石運輸過程中的交通違法行為及阻礙執行公務和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管砂石開采過程中環保措施的落實,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工信部門負責落實礦山機制砂石產業發展政策和機制砂企業行業監管;住建部門負責查處違規使用不合規機制砂等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砂石運輸的超限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其他有關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砂石資源管理工作。
五、一體推進執法監管
一是嚴抓資源監督檢查。基于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探索實施電子圍欄、無人機等信息化監管,鼓勵社會監督,及時制止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并按相關規定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二是穩抓常態巡查管控。礦山機制砂石企業要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并按規定履行節能節水、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手續,按照砂石行業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市場銷售等環節的指導監督。加強礦山機制砂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礦山機制砂質量符合規范要求。加強砂石行業全環節、全流程監管,及早發現問題隱患,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對無證采砂、不按許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強化行刑銜接,加大打擊力度。
三是狠抓違規違法行為。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力度,整合涉砂執法力量,建立聯合執法監管機制,適時組織專項整治,采取“盯采砂、查運砂、清砂場、核用砂”方式,對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鞏固打擊非法采砂取得的成果。嚴厲打擊盜采砂石和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設所產砂石的非法銷售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山石料行為,依法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環評手續不全、破壞生態環境、毀林占地等建筑石料類礦山非法開采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行為,嚴防發生建筑石料礦山和機制砂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加大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按照“屬地嚴管、源頭嚴控、運輸嚴查、后果嚴懲”的要求,全面加強河道、農田、林地、荒山荒地監管,持續保持對非法洗砂、制砂的高壓打擊態勢,堅決禁絕非法洗砂、制砂行為。依法取締非法建設的中轉場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宗地受讓方或建設項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違法使用宗地地下砂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