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自然資源部聯合相關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我國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小型礦山管理。
2017年3月以來,我國以示范引領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進程,截至目前,共有國家級綠色礦山1000余家,省級以下綠色礦山3000余家。
《通知》在少數優秀礦山示范引領的基礎上,對綠色礦山建設提出了新要求,綠色礦山建設的推進方式轉為全面推進。
建立“黑名單”和責任追究機制
《通知》指出,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
礦山企業要落實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和進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等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依法開采的礦山,要執行最嚴格標準規范,嚴格落實綠色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全面做好減緩生態環境和自然保護地影響的措施。建立申訴回應機制,暢通與受礦山影響的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通知》在分類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快推動綠色低碳先進適用技術應用,持續提升礦山企業創建水平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嚴格第三方評估管理,制定了《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明確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經費由財政保障,嚴禁向礦山企業收費。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性質、人員組成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具備綠色礦山評估的業務能力。制定了評估程序,提出了評估要求,細化了監督管理措施,建立“黑名單”和責任追究機制。
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有進有出”
《通知》規定,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符合標準條件的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并對移出名錄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通知》進一步強化監督考核。對已有綠色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實地核查。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此外,《通知》鼓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改造,采用信息化技術,推動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提出綠色礦山激勵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新支持政策。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推進分工協作,共同加強綠色礦山日常監管。
從示范引領到全面推進
澎湃新聞從自然資源部(www.thepaper.cn)獲悉,2017年3月,為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快礦業轉型與綠色發展,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原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的總體目標、建設要求、推進方式等內容,要求通過樹立千家綠色礦山典范,示范引領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構建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
4號文實施以來,綠色礦山建設取得積極成效。2023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要求推進產業綠色化、智能化發展。為深入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低碳發展,立足新階段、聚焦新要求,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指導地方更好開展相關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出臺了《通知》。
自然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則: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低碳發展的要求,符合《礦產資源法》修訂過程中明確的保護資源、綠色發展和節約集約、綜合利用的有關原則及要求。二是延續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工作體系,確保管理政策的延續,進一步健全協調機制,繼續推動綠色礦山建設。三是立足新發展階段,聚焦新要求,通過合同管理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通知》將綠色礦山建設定位為全面推進。4號文對綠色礦山的定位為少數優秀礦山,起示范引領作用。新發展階段對綠色礦山建設提出了新要求,綠色礦山建設的推進方式轉為全面推進,要求各地立足礦業發展實際,通過合同管理,分類施策,有序全面推進新建礦山、生產礦山開展綠色礦山創建。”自然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