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生態環境局發布2023年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其中3項涉及
砂石。
典型案例包括:
◆騰沖市某有限責任公司違法排放洗砂廢水,罰款10萬元。
◆大理州南澗縣某船運有限公司以江道清淤工程為名,在南澗縣瀾滄江段非法挖采江砂,開采、銷售江砂約2418.5立方米,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35萬元、對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5萬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某處以罰款5萬元。
◆澄江某商貿有限公司
砂石生產線未批先建,處罰款5400元。
2023年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靠群眾依法懲治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以來,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集中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獎勵了一批舉報人,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各州(市)報送的案例中,省生態環境廳篩選出6個通過群眾舉報查辦的典型案例,現公開向社會發布。
典型案例之一:
騰沖市某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6日,群眾舉報“明朗河上游河水經常出現渾濁現象影響下游群眾生產生活用水”,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騰沖分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發現,渾濁水來自明朗河上游的主要支流路空河,路空河河道旁騰沖市某有限責任公司采砂點有重要嫌疑,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該公司采砂點現場有洗砂生產設備1套,洗砂廢水收集池1個,沉淀池1個,沉淀池南側壩體下方設有直徑約20厘米白色PVC管1根,管道排口直接連接路空河河道。經調查詢問,該公司對違法排污行為供認不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二、處理處罰情況
鑒于該公司主動承認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第一時間按要求拆除私設管道,封堵排口,現場檢查時未進行偷排,并主動承擔履行生態損害賠償義務,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相關規定,經保山市生態環境案件審查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從輕處罰,罰款10萬元,不予移交公安機關。該案件來源于群眾投訴舉報,經研究決定,依據《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騰沖分局關于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行有獎舉報工作方案》要求,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騰沖分局給予舉報人舉報獎勵1000元。
三、啟示意義
“依靠群眾”是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基本工作原則,只有充分調動群眾積極性,獲取重要違法線索,方能有效彌補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盲區,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本案件充分利用群眾舉報線索,快速響應、及時發現,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案件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四:
大理州南澗縣某船運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0日,根據群眾來信“南澗縣公郎鎮落地河砂場以江道清淤工程為名,在南澗縣瀾滄江段非法挖采江砂,盜竊國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投訴舉報,大理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公安機關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在三天三夜暗訪排查中,執法人員充分運用熱成像相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最終鎖定南澗縣某船運有限公司違法盜采江砂的違法事實。經調查,該公司“漫灣庫區(南澗段)疏浚清淤工程(第1標段)”項目總投資額267萬元,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瀾滄江漫灣庫區南澗小灣高鐵站附近的江面上以河道清淤和設備調試為名開采江砂,并將開采的江砂外銷獲利,截至調查時已經開采、銷售江砂約2418.5立方米,舉報情況基本屬實。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二、處理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大理州生態環境局決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未經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恢復生產;并對該公司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35萬元、對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5萬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某處以罰款5萬元。
根據《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第八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決定給予舉報人舉報獎勵3000元。
三、啟示意義
瀾滄江被譽為亞洲的多瑙河,瀾滄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意義重大、使命光榮,但河流沿線企業地點偏遠、人跡罕至,監管難度較大,極少數不良企業往往利用隱蔽性強的特點從事損害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必須優化執法方式,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強化對流域企業的監管。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群眾舉報依法打擊違法行為,并對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導向作用明顯,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六:
澄江某商貿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8日,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澄江分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澄江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在未辦理環評手續的情況下,租用某公司磷酸桶廠廠房擅自建設安裝了一套砂
石料生產線,投資額24.66萬元,該生產線2022年11月12日安裝完成,并進行設備調試。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二、處理處罰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設備調試,處罰款5400元。
依據《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澄江分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情況,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澄江分局對舉報人給予舉報獎勵300元。
三、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實踐中,部分企業所處地點相對隱蔽,往往容易成為“漏管”的執法盲區,生態環境部門在強化對該類企業的監管中,必須緊緊依靠社會監督力量,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參與權。本案中,根據群眾舉報發現違法線索,依法對違法行為查處,同時對舉報人進行物質獎勵。案例具有典型性。